— 钢构加工 —
时间: 2024-01-31 08:27:07 | 作者: www.kaiyuncom如何发家
你公司机械配件生产项目位于铜山区铜山区茅村村,产品为工程机械配件,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切割下料-焊接-机加工-抛丸除锈-喷漆-成品。2022年2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抛丸工段、下料工段和焊接工段正常生产,喷漆工段未生产。现场发现该项目抛丸、下料和焊接工段各配备一套废气治理设施,每套治理设施设立一根排气筒。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方面的要求(试行)》,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样口位置不足以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也位置由当地环境监视测定部门确认。2022年2月10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抛丸、下料和焊接工段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附近地面醒目处均未设置环保图形标识牌、未设置检验测试采样口、未设置检验测试平台。经询问,你公司2020年6月配套建设了废气治理设施及排气筒,三处排气筒均未按照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1.2022年2月10日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2.2022年2月10日和3月1日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和现场视频、你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徐州大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械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徐州大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械配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关于徐州大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械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和收件人确认书,确定违法主体。
5.《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第1页、第65-69页复印件,确定裁量幅度。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徐环罚告字〔2022〕06-0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不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依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我局财务科(铜山新区长江西路科技创业大厦B808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务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你公司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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