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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10-22 05:54:34 |   作者: www.kaiyuncom如何发家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现将《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规模危大工程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建杭州市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决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解聘、诚信管理等日常工作。有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

  (十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四)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方面技术水平;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并可以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第六条专家入库遵循个人自愿、单位择优推荐的原则,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专家可同时登记多个专业。

  (二)除已退休人员外,申请资料需所在单位同意后,以单位名义统一报市建委;

  (三)市建委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核查,通过名单由市建委审定后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由市建委发文公布专家库名单,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七条尚未建立专家库的专业,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有关技术标准的特殊超规模危大工程,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专家论证需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的专家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可根据自身的需求直接邀请符合门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补充专家经公示后由市建委颁发聘书。

  第八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5年。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及时来更新专家库,适当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一)接受相关的单位的邀请,以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三)按时参加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组织论证的单位;

  第十一条市建委将逐步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对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同时不定期对专家论证质量进行检查。

  (二)不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论证;

  (三)违背职业道德,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另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

  (七)因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化,未及时告知,或故意回避,导致一年内3次以上抽选后无法联系到的;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长期在外地(6个月以上)的,专家应主动提出,暂停抽选资格,如需恢复资格,需要经市建协审核。

  第十二条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四条论证工作应按规定开展,论证前专家应认真审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参加论证的专家必须本人出席,公正、客观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专家组应形成意见一致的论证报告,并对论证报告的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五条市建委应公开专家库专家基础信息和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09〕52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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