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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2-25 19:42:55 | 作者: www.kaiy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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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揽合同无效时,分包合同的效能是否要遭到总承揽合同效能影响?总承揽合同与分包合同是不是主、从合同的联系?
2011年5月及7月,总承揽人、分包人签定《炼钢体系分包合同》、《烧结体系分包合同》,约好因总承揽人于2010年10月22日与发包人签署了《EPC总承揽合同》,将在越南老街省宝胜县某某工业区建造一条年产50万吨钢坯的炼铁炼钢生产线及其辅佐设备。总承揽人欲将该主合同中承当的50t转炉炼钢体系区域内(以合同规则的分包规模为界) 以及烧结区域内(以技能附件划定的红线为界)悉数修建、装置以及施工设备、施工资料和服务的供给交由分包人施行。合同实行过程中,因设备没有运送到位,两边决议自2012年9月6日开端罢工。后总承揽人向分包人宣布两份《解除合同告诉书》以及《关于清场事宜的告诉》,分包人离场后,两边对工程价款结算一向未达到共同。
榜首,总承揽人提交了由商务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揽工程运营资历证书》,证书载明的经营规模为:“1、承揽境外锻炼、钢结构工程和境内世界投标工程;2.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资料出口;3.对外差遣施行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总承揽人作为EPC总承揽单位对外承揽案涉工程,契合《对外承揽工程资历办理办法》的相应规则,故案涉《EPC总承揽合同》合法有用。第二,就案涉两份分包合同,分包人建议系肢解分包,但分包人未举证证明案涉两份分包合同施工规模包含了《EPC总承揽合同》的悉数修建工程特别是全体的结构的施工规模。第三,从分包人自行提交的2011年7月28日会议纪要,参会单位包含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发包人,可知发包人关于分包人作为实践施工的分包单位系明知且认可的。第四,分包人具有完结案涉两份分包合同所需的施工资质。由此,案涉两份分包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应依照合同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
分包人建议,《EPC总承揽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涉案分包协议天然无效。本案胶葛系因涉案分包协议的实行而发生,不触及《EPC总承揽合同》的实行,本院对《EPC总承揽合同》的效能不作评判,并且,《EPC总承揽合同》与涉案分包协议也不是主、从合同的联系,不适用主、从合同效能影响的相关法令规则。
关于总承揽合同无效对分包合同效能的影响问题,现有法令和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则总承揽合同无效后分包合同亦无效。从合同相对性和法令依据来看,分包合同的标的虽是总承揽合同的标的一部分,但分包合同并非依靠总承揽合同,其具有独立性,其效能的确定不依靠于总承揽合同,故分包合同不是总承揽合同的从合同,总承揽合同无效,分包合同并不必定无效。
总承揽合同的无效或许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整个项目合同的稳定性和履行功率。总承揽人应保证总承揽合同的合法性和有用性,防止因合同无效而引发的一系列危险。在签定总承揽合同时,应细心检查合同条款,保证契合法令和法规的要求。在分包合同办理危险方面,虽然分包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总承揽人仍应对分包合同进行严厉的办理和监督。总承揽人应保证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才能,并严厉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实行责任。分包人应严厉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实行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契合合同要求。
对分包人来说,如因总承揽合同无效导致总承揽人办理不善或等问题,分包人应及时与总承揽人交流,并采纳必要的办法保证本身权益。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档合伙人,我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我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造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世界等地裁定委裁定员、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调停员、我国行为法学会训练协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我国建造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修建施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承办很多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胶葛案的诉讼和非诉事务、房地产开发法令服务、园区开发建造法令服务、PPP胶葛处理,在建造工程范畴刑事案件辩解和合规也成绩斐然。首要执业范畴: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争议处理:调停、诉讼、裁定;三、建工刑案:建工辩解、企业行权,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令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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